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接受事故调查组询问,按照规定时限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事故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挠事故调查,导致事故经过、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为该单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