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依法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或者漏报。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