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