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进行隧道、桩基、基坑、爆破等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周边房屋安全。

施工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实地调查周边房屋情况,进行房屋安全影响评估,必要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影响鉴定。

对受到施工影响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房屋,房屋安全责任人要求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委托鉴定。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