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房屋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将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设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列入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