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九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要的下列材料:(一)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明细;(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必需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