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要的下列材料:

(一)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明细;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必需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