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条已修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书面申请的同时,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使用。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