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

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经业主或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其他人管理物业的,参照本条例执行,并应当接受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