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自然界线、社区建设等因素。
新建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域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准。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或者房屋现售备案前,向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区域,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备案后七日内将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示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并交付,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意见后划分。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尚未备案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