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就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七日内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