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除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外,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筹集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