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增强公民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