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工业企业和医疗、科研等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或者危险废物,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管理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