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工业企业和医疗、科研等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或者危险废物,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管理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