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定期消毒,保证设施完好整洁和正常使用。

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封闭、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提出还建方案,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