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以绿篱、花坛(池)、草坪、透视围栏等作为分界。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当进行铺装。

城市道路两侧的树木、公共绿地、绿化小品以及绿化设施应当进行日常维护、定期修剪,树木、其他植物和设施等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绿地中的垃圾和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枯死、倒伏树木应当及时伐除和清理,保持树木和绿地生长良好、整洁美观,保持绿化设施完好。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