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行驶的车辆,应当车容整洁,不得粘带泥沙污染路面。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合理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停车标识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施划的停车泊位以外的区域停放车辆。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