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临街门店经营者,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店外经营、生产加工、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周围门店经营者,不得在门头、橱窗上乱贴乱画。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