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责任人应当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保证责任区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容貌整洁,无乱摆摊、乱搭建、乱挂晒、乱贴画、乱堆放、乱停放、乱占挖、乱泼倒等现象,保持责任区地面、建(构)筑物外立面完好整洁,保持绿地清洁、无杂物;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粪便、污水、积水、污迹、渣土等,水域无漂浮废弃物;

(三)保持市政公用、环境卫生、景观、健身(休闲)等公共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制止无效的,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