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第二条有效在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规定。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