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