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实行分户供热的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于年度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停止供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缴纳本户热费总额20%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的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首层、顶层的房屋危害相邻热用户用热安全或者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四)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热用户用热安全或者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