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