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考核周期内记分考核不合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暂扣、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客货运输从业人员未携带从业资格证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