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从事包车客运活动,起始地和目的地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或者单程包车回程载客未备案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