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运输辅助业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从事机动车维修直营连锁经营的,其总部与各网点可以在市区或者本县级市范围内共享技术负责人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大型维修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