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从事货运代理、配载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
1.经营货运代理业务的,其营业用房面积不少于五十平方米。但进入货运交易市场经营的,其营业面积可以按照市场设施条件核定;
2.经营货运配载业务的,其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五十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但进入货运交易市场经营的,其营业面积及仓储面积可以按照市场设施条件核定。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装卸、信息等设施、设备。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