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刻画、涂污纪念设施,或者在纪念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