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纪念地保护标志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