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在纪念地保护范围内进行保护性维修、恢复原有纪念性建筑以及其他确需的新建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纪念地管理局、文物行政等相关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