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在纪念地保护范围内进行保护性维修、恢复原有纪念性建筑以及其他确需的新建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纪念地管理局、文物行政等相关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