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或者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不正常运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