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排放污水的,除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外,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负责运营管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扣减超标期间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