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为排污单位设计、建设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要求的排污口、排污通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