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在严格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逐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鼓励太湖流域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流域外转让排污权,禁止从太湖流域外向流域内转让排污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