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水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