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水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