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开发区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旅游度假区等其他类型的园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