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管理体制第二十三条有效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提供投资服务。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作职责,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职能机构,具体承担相应职责。对于开发区管理机构与行政区人民政府合并的开发区,应当完善政府职能设置,体现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点。鼓励开发区创新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市场化管理模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