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提供投资服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作职责,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职能机构,具体承担相应职责。

对于开发区管理机构与行政区人民政府合并的开发区,应当完善政府职能设置,体现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点。

鼓励开发区创新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市场化管理模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