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商务、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开发区的分类指导,建立健全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根据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支持经济综合实力强、产业特色明显、发展质量高的省级开发区扩大规划面积或者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

对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环境保护不到位、发展滞后的开发区,由省或者设区的市商务、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向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议;对整改达不到要求或者无法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撤并整合。

开发区动态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