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