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因测绘进行航空摄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军队测绘部门批准。

因测绘使用无人机进行摄影的,应当遵守国家航空飞行管制的有关规定。

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测绘资料、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提供成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