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第四十条有效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化的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防火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队伍执行跨区支援扑救任务的,受支援单位应当承担火灾扑救费用;组织群众参加火灾扑救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