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对在以下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一)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三)参加抢险救护;

(四)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

(五)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六)依法应当予以奖励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