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建立保险机构参与事故防控机制。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工作相结合,确定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