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激励政策:
(一)达到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延期手续和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并给予适当奖励;
(二)达到标准化三级的,按照有关规定换领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推荐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政策。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未能持续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提请原安全生产标准化发证机关取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