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风险因素辨识和分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并向从业人员公布安全生产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