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排水条例/第四章 设施维护和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排水设施维护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排水设施的维护,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维护运营单位负责,公共排水设施未依法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因撤销、注销等原因终止的,由原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确定维护单位;(二)单位和个人自建排水设施的维护,由产权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三)产权不明、跨区域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的维护,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维护责任主体。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