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污泥的处理、处置。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公开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出水主要指标和设施运营情况等信息。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