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排水条例/第三章 排水和污水处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预先处理。在汛期或者发生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水量、排水时间的统一调度。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