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排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农业生产排水、工业废水处理以及河道防洪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